案例1: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主动作为协调解决加油船企业准入经营难题
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所有类型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福建省福州市某加油船企业在经营船用柴油时,被福州市税务局告知,按照修订后文件要求,企业经营、零售柴油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继续开发票,中石化、中石油等供油单位也因此无法为该企业供油。为此,该企业先后咨询福州市应急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建省应急厅,相关单位表示加油船从事港区内加油活动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拒绝为该企业办理。由于不同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不同,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年6月,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来函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企业准入经营问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管理部明确加油船从事港区内加油活动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站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国家税务总局向福建省税务局明确,税务部门凭企业出具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港口中心和海事部门的备案资料,即可进行柴油税收编码授权。福州市现有加油船企业相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所属辖区税务机关未再关闭成品油开票模块,供油企业油品供应也一直保持畅通,解决了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问题。
案例2: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主动核查整改违规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准入障碍及限制外地企业准入经营问题
2021年1月,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国资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与福建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该公司对城区共享电单车项目开展投资与运营,导致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无法进入当地市场开展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福州市台江区应急局及时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报名条件进行调整,2023年2月27日印发《关于台江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企业报名条件说明》,明确:一是对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行容缺受理,由报名者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摇号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即可,并承认报名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获取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二是对于不动产登记证书存在共有人的,报名时可由不动产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确 认;三是明确不再要求报名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台江区内,并严格依法依规设置报名条件。目前,台江区应急局已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审批报名公告从官网撤下,消除社会影响,同时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案例3: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主动核查整改违规设置准入前置条件限制餐饮企业准入问题
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印发《东山县开展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东山县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新开办的餐饮店(点)的油烟、噪音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方可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行为属于违规设置经营主体准入前置条件,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年3月28日,东山县城市管理局与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联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取消“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办理环节的请示。东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印发《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20〕36号文件的通知》(东政办发〔2023〕4号),取消“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办理环节,有效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文件废止后,东山县积极开展宣传,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结果。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审批窗口和网上申办系统中全面排查清理申办餐饮店(点)营业执照要求提供“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的情况,线上、线下核查确保清理彻底,并在东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处置情况工作会,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贯,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案例4: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嘎洒镇主动核查整改准入环节违规收费问题
2023年3月,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嘎洒镇发布《嘎洒镇城区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中标运营企业需按年度向财政缴纳城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投标企业保底磋商金额为每年15万元,相关行为增加了企业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玉溪市新平县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立行立改。经嘎洒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立即撤销项目公告,细化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玉溪市在全市范围内对是否存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核查,并做好相应破除工作。
案例5: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主动核查整改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违规收费问题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自2015年1月起执行《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隆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取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但截至2022年11月,隆阳区水务局仍未按规定取消有关收费事项,且在2017—2018年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向经营主体收取恢复保证金,相关行为属于在准入环节违规收费,增加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会同隆阳区推进整改工作,隆阳区水务局于2019年8月停止收取管理费,收取的40万元河道采砂保证金于2019年11月分别退回8家业主。2023年3月《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案例6:云南省保山市主动核查整改以不当理由拒绝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问题
2022年6月,云南省保山市梦都职业培训学校、天祺职业培训学校向保山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保山市民政局以两所职业培训学校业务主管机关为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颁发机关,即保山市民政局行政级别不对等为由,拒绝为两所培训学校办理年度检查。市民政部门以不当理由不予办理年度检查,影响相关机构准入经营,违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政务服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对此问题组织研究。经市营商办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充分研究讨论形成解决方案。目前,经市民政局报请省民政厅同意,在时限到期前已完成两所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案例7: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主动核查整改违规排除、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问题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与某共享电单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如遭遇多家同类企业竞争,甲方保证乙方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经营权”。相关行为违规限制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经查,勐海县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优先经营权”外,不存在违规设定特许经营权、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强制收取管理服务费、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等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勐海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将合同条款进行全面修订,删除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优先经营权”等表述,并与相关租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案例8:山东省菏泽市有关部门主动核查整改违规排除、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及违规收费问题
2019年9月,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发布《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选择唯一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在城区内投放5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自行车和10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期限为5年,前3年为投入成本回收期,不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后2年每年由中标方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项目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7.1.5条款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菏泽市城区内引进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服务系统”。指定唯一一家企业经营、违规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等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年6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查整改,并进行案例线索征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后,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通过整改方案,于2022年11月8日向有关中标公司发出《关于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7.1.5条款”无效的通知》,明确上述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双方不再遵守”,并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解除对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因撤销合同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前3年投入成本回收期”内,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未实际向中标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案例9:广东省佛山市有关部门以捆绑招标违规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与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发布禅城区魁奇路公交社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公交社区应用管理系统、增设新型智能站牌及配套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等,明确只有中标人才可以在佛山市禅城区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为属于以捆绑招标设置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条件,违规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年4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暂停招标,并于5月17日发布公告终止招标,后续公交社区项目于7月5日重新挂网招标,没有涉及招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内容。
案例10: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有关部门违规设置房屋安全鉴定企业考核要求,造成企业准入障碍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象建房〔2022〕1号),规定“县住建局每年对登记满一年的鉴定机构进行考核。登记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录入对社会公布的象山县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撤销登记。相关行为违规设置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准入经营门槛,为房屋安全鉴定企业造成准入障碍。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规的行为立案调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主动整改,于2022年10月13日废止《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象建房〔2022〕1号),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布。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为深入自检自查,共审查增量、存量文件297份,修改、废止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文件11份。
案例11:湖北省荆门市有关部门违规排除、限制户外广告企业平等准入经营
2021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交管局在组织文博小镇旅游通道项目招标时,未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的招标文件范本(未使用合理低价+信用分的评标办法)组织招标,把企业在当地的纳税情况作为评分标准。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及时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停止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荆城综委办〔2022〕1号)及《关于研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涉嫌行政性垄断条款,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公正透明竞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对城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进行了挂牌拍卖。
案例12: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有关部门违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2020年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发布新昌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Ⅰ类准入企业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格为在新昌县域内设有配送中心且具有配送经验和配送能力的新昌县企业。经招投标,中标企业为新昌县本地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行为对外地企业准入经营造成限制。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年10月12日,新昌县政府制定整改方案,10月13日,启动新昌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I类标重新公开招标工作,10月15日,新昌县政府形成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更新此前执行的有关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内容,10月16日,与原中标企业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
案例13: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有关部门违规对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收费
2022年12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市管理局通过第三方发布关于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单车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共采购两家供应商提供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两家供应商各限定投放共享电单车1500辆。每部车按照150元/年收取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费,增加了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年3月31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废止竞争性磋商结果,解除并终止合同,停止收取相关服务费用,4月20日,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关于废止定南县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同时发布《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引入共享单车的通告》,细化完善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规定。7月17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对7家申请准入经营共享电单车的企业名单及投放份额进行了公示,投放份额为每家7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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