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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100-0202-2024-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Bat365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9-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民字〔2022〕30号:关于印发Bat365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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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字〔2022〕30号

关于印发Bat365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强化临时救助功能,现将《Bat365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at365 民政局                Bat365 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

Bat365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字[2022]1号)、《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统筹需要和可能,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高效便捷,畅通申请渠道,优化办理程序,强化救急功能,保障受助及时。

三、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特别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申请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四、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的,难以为继的;

4.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本科以及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类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

4.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4.经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救助程序

1.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向区民政局直接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3.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以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急难型救助可向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调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核对。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除此以外的对象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视情开展居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居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

(5)公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网络平台公示申请受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公示应当与调查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步进行。

(6)民主评议。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数不得少于7人。民主评议组织形式和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确认。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中小金额先行救助应当于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申请特别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特别救助经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集体议事方式完成审核确认;未经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发放名单、金额,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审核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六、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视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而定,按照每次应当不低于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3倍、4倍予以救助;突遇紧急情况可实施500元小金额先行救助,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教育救助:就学期间,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在普惠性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依据发生额按60%予以救助;

2.医疗救助: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个人自付费用按70%予以救助;

3.住院照料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因病需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就业成本: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依据影响程度严重情况实施救助。

(三)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中,个人自付部分100%予以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中,个人自付部分75%予以救助。

3.重大刚性支出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中,个人自付部分60%予以救助。

4.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由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1.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区财政局应当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2.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年初,区民政局将3万元临时救助备用金拨付至各街道,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需求支出。资金实行年结年清,结余部分自动滚存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据实拨付补足。

3.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资金统筹使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4.临时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和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一般采取社会化发放;对小金额实行救助,可采取现金发放。采用社会化发放的,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采取现金发放的,应当由受领人书面签收,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5.根据救助对象家庭致困原因、自控能力等,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实施临时救助,提高救助可持续性。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放,原则上不能超过6次。

八、监督管理

1.对审核确认给予临时救助的,各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示栏或者网络平台公示审核确认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必要信息,不得公示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2.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核确认过程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归档保存。

3.区民政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公众或媒体曝光、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4.区民政局每年开展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

5.街道办事处经办服务人员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对贯彻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存在失职失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追责问责。

6.申请人、其代理人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区民政局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违法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Bat365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府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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