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万晶诉被申请人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西劳人仲字〔2025〕第415号),因你单位(或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或你)公告送达西劳人仲字〔2025〕第41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万晶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被申请人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万晶于2024年9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三、被申请人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万晶支付2024年9月工资4500元。四、被申请人江西聪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万晶支付经济赔偿金15744元。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Bat36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