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张泉诉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西劳人仲字〔2025〕第80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字〔2025〕第80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元)。二、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Bat365
双联广场2号楼8楼江西闵源环保公司装修设计提成人民币大写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三、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Bat365
抚生路南路1456号华润橡树湾沿街店面钰琪宝贝母婴店装修设计提成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000元)。四、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Bat365
云锦路建发漫云17栋901装修设计提成人民币大写玖佰贰拾伍元整(925元)。五、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工资欠薪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肆元整(464元)。六、被申请人南昌熠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12466.67元)。七、驳回申请人张泉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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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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