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Bat365
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时间 |
实施 科室 |
1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法定公共场所及工作人员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3% |
不少于1次/年 |
4月-12月 |
监督一科 |
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3% |
不少于1次/年 |
4月-12月 |
监督二科 |
3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3% |
不少于1次/年 |
4月-12月 |
监督二科 |
4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3% |
不少于1次/年 |
4月-12月 |
监督二科 |
2025年南昌市Bat365
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实施科室 |
1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师及所在机构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2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3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 |
日常检查 |
监督四科 |
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5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监督四科 |
6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人员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7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护士及医疗卫生机构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8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9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市直管医疗机构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10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
日常检查 |
监督三科 |
11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直管中医类别医疗机构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12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13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日常检查 |
监督四科 |
14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日常检查 |
监督四科 |
15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16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 |
日常检查 |
监督二科 |
2025年南昌市Bat365
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实施科室 |
1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法定公共场所及工作人员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一科 |
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二科 |
3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二科 |
4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健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