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上的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媒体、网络曝光,领导交办的重大问题;
(五)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办公室,对以上第二条规定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审理办公室由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设在Bat365
执法局法制业务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主要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每次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为:局主要行政主管领导、分管的副职领导、相关处(科)室负责人、执法中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公室在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办公室对案件作出处理意见。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