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9〕27号)文件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目。
1.灾害应急救助项目: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受众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主要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需求,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项目: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和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因灾住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资金,根据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救助程序
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