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灏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你公司在 2010年 11月 4 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系冒用曹淼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 曹淼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笔迹司法鉴定等材料和询问笔录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 2010年 11 月 4日你公司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Bat365(中国)官方网站 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at365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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