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刘和平诉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西劳人仲字〔2025〕第152号),因你单位(或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或你)公告送达西劳人仲字〔202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和平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18199.8元。
三、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四、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1961.5元。
五、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经济补偿金4196.15元。
六、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医疗费32202.85元。
七、被申请人厦门万盛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和平支付后续拆除费5048.18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Bat36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