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at365
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送审稿)》的意见反馈情况
我单位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7月12日、8月7日先后两次征求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广新旅局等11个单位及10个街道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均已采纳;于8月28日书面征求Bat365
健康产业协会意见,协会反馈无意见;于8月28日向区市场局征求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条,已采纳。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区委组织部 |
1. “支持并指导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江西省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高端人才等项目,对我区医疗健康企业引育的符合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在子女就学、配偶随迁、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支持。(参考楼宇十条、南昌新“人才十条”)”建议修改为:“支持并指导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和赣鄱英才计划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对我区医疗健康企业引育的符合省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A类(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省域拔尖人才)、E类(优秀基础人才),在子女就学、配偶随迁、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支持。(参考楼宇十条、南昌新“人才十条”、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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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针对认定的南昌市高层次人才有“发放引才奖励”政策,2024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报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业务。后续南昌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按照《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才字〔2024〕4号)文件精神办理,而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前暂未明确引才奖励政策,建议删除9.保障人才发展中的“发放引才奖励”。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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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财政局 |
在制定奖励支持时应统筹考虑区级的财政水平,从政策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考量,对区级财政贡献度及扶持政策回报是否能覆盖政府投入成本并对区级的经济指标完成进行预测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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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请就拟定的扶持内容进行补助资金测算,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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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3条支持机构运营。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托位的分别给予800元(市级标准600元)、700元(市级标准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托位政策扶持标准参照市级标准执行,区级另行增加奖补政策暂不制定。 |
采纳 |
已删除该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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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励企业入驻”的第1条“入驻企业奖励”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入驻企业奖励”奖项与其实际内容不符,“对已在Bat365
注册且经营期满三年的医疗健康企业,整合Bat365
外业务到Bat365
并表的”,该企业已经在Bat365
入驻,建议更改第一条奖励名称。二是针对“入驻企业奖励”,建议按照区级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测算,控制最高奖励金额,并明确奖励期限。三是请就拟定的扶持内容,建议参照新的楼宇十条。 |
采纳 |
已根据区市场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部分内容,即“对已在Bat365
注册且经营期满三年的医疗健康企业,整合Bat365
外业务到Bat365
并表的,且当年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2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予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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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化人才招引”的第10条“保障人才发展” 建议删除“按照当年个人在Bat365
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该条款属于回避条款。如确需支持,建议按照南昌新“人才十条”予以支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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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楼宇经济发展中心 |
“1.入驻企业奖励。”和“10.保障人才发展。”两项条款采用的是原《Bat365
关于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因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关于涉税事项有新要求,新的楼宇惠企措施正在修订中,且在新措施中适用范围及对象只有楼宇运营(物业)机构。 |
采纳 |
已删除该条内容 |
9 |
区司法局 |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议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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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具体措施“对已在Bat365
注册且经营期满三年的医疗健康企业,整合Bat365
外业务到Bat365
并表的:且当年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2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表述涉嫌违反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建议修改此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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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Bat365
关于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因未通过市政府备案,正在修改中,还未重新印发,建议删除“参考《Bat365
关于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相关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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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议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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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第三条支持方向及标准中(一)鼓励企业入驻。申报对象是我区从事健康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医疗美容、托育服务等健康产业细分领域主体,而这些行业都属于规上服务业,但我委并非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替换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已将该条责任单位替换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并向现发局征求意见,现发局无意见 |
14 |
第三条支持方向及标准中支持新兴技术企业发展。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开展医疗大数据、精准诊断、智慧医疗建设,鼓励医疗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于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口有相关奖励,故建议明确资金来源。(是市级,还是县区配套) |
采纳 |
已就资金来源与发改委有关股室负责人沟通,相关奖励来源与科技口一致,明确符合该条的相关企业只享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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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局 |
第三条第一项第一目“辖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 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健康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10万、15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性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建议修改为“辖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健康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10万、15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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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第一条“针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企业入驻Bat365
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草单位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建议修改为“针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企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量身定制招商政策”。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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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暂未接到群众意见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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